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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基础需要公证证明.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8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基础需要公证证明 孙宪忠 关于物权法与公证制度如何配合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德国民法典中寻求合理借鉴。德国的法定必须公证集中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313条至315条。这三条规定依据法律关系理论以及法律行为理论将公证制度引入了民法典:公证作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根据的形式要件,尤其是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对于法律行为的确定、对于法律关系的确定发生重大的作用。 民法立法的中心是民事权利制度,而民事权利制度有静态和动态之分。所谓民事权利的静态,就是主体对于权利稳定的持有;而民事权利的动态,就是民事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非法律行为发生效果的,比如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或某一事实行为、或者事件等直接生效的;二是依据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也就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发生效果的。如依据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产生交易,取得不动产的物权。不论是依据非法律行为发生的民事权利变动,还是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民事权利变动,都可能与公证制度有关,因为这些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也就是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基础需要公证证明。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13条到第315条的规定的是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因的一些事实,必须予以公证。民法上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行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也就是依法承认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建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