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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101 |
文件页数: | 2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7KB |
文件简介: | 论《政府采购法》中的司法救济制度 刘俊海 一、全社会和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重视解决政府采购争议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主管部门妥善解决争端时,尤其有必要经过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去讨个令其信服的“说法”。这也是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就很难放心大胆地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中来。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也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质疑程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含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这些规定凝结着立法机关、政府采购部门、中介机构和法学界的集体智慧,也有待于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进一步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争议本身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高效、公平地处理这些争议。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加之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尚不健全,致使政府采购司法救济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例如,由于各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在工程采购方面缺乏明确的执法授权,致使供应商投诉无门,即使某些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心帮忙,也爱莫能助。 躺在堆积如山的政府采购纠纷上睡大觉,以求回避矛盾,当然是不可取的。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大胆探索快速、公正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新思路。 二、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民事争议解决机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