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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科学看待物权法.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002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科学看待物权法 孙宪忠 一、物权法定义的科学基础 虽然我国许多人不太了解物权这个概念,但是这种权利却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比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可见,物权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谓权利,本质都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无利益则无权利;但是,已经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已经享受到了利益。这是分析物权概念的前提之一。第二个前提是,在民事生活领域,一切权利的行使或者利益的实现,都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即权利人自己追求利益的结果。比如,一个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是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推动的;同时,像所有权这样的权利,其利益的实现也是依赖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推动。法律作为公共利器,必须承认在民事生活中的这种意思自治,由社会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事务。 在上述两个前提之下,有一些民事权利,在权利人产生实现其利益的意思,也就是他想行使权利时,他的利益就会立即得到实现。就是说,这些权利所指向的利益会因为权利人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而得到实现。这种权利最典型的就是所有权。比如,一个人有一套房屋时,那么他对于房屋的利益,就是占有使用、获得房屋利用上的利益,所有权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享有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思予以支配的权利。类似这样的权利,就是支配权。如果这种权利的对象或者客体是一个具体的物,我们就把这种权利叫做物权。物权在民法上是一个群体类型,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和支配权相对应,民法上另一种较大类型的权利叫做请求权。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产生实现其利益的意思后,他的利益却不能立即实现,他只能向另外一个特别确定的人提出请求,要求这个特定的人作出某种行为,来协助自己利益的实现。比如,一个购买房屋的人在其买卖合同生效后所享有的权利就是这种权利。这个买房子的人的利益就是取得房屋以及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依据合同虽然也享受到了合同法上的权利,但是他取得房屋和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却要依靠对方的交付意思和交付行为,显然,只有在合同的相对人能够交付房屋也愿意交付房屋的时候,这个买房子的人才能够实现自己取得房屋的利益。 支配权与请求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划分,所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要么是支配权,要么是请求权。它们之间的区别构成了民法立法的基础之一。当代民事法律体系庞大,但是其基本原理和法律体系设计的出发点还是这一区分。因为民法调整经济生活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准确地按照当事人的内心意愿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结果,并确定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重大的区别,订立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履行合同之后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支配权的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必须要看到这些区别,并依此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交易时不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责任。所以这一点就构成了交易的法律知识的基础。 正如任何科学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展现其科学性一样,我们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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