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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4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梁慧星 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第三部分,特别谈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等等。表明我们的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心,表明我们的国家走向法治和建设法治国的决心。其重大步骤之一,就是《行政许可法》的颁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这当然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但我们要问:单靠行政法制的完善,单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能否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严重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靠什么来制约? 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是多么的严重和普遍。新闻媒体报道,成都一个人喝了酒和警察发生了一点争执,被警察把两条腿给打断了。湖南某地一名工商管理人员收管理费,卖菜的小贩说早上还没卖到钱,就抬腿一脚,把卖菜的给踢死了。大学生孙志刚,就因为没有带证件被抓起来。抓就抓吧,现在通讯发达,你拨个电话到他单位,是好人、是坏人一下子就弄清楚了。孙志刚却被活活打死了。就是坏人、犯罪分子,你也不能打,他虽然犯法,但他的人身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 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就更严重。摆摊设点影响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赶走就行了,至多罚点款也就罢了,怎么能够毁坏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顿交通秩序,抓住开“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训他,处罚他,例如罚点款,也都说得过去,你怎么能够没收他的车,甚至毁坏他的车。他没有取得许可就拉客,可以说是“违章行为”,但这种“违章行为”,与杀人、爆炸、投毒、抢银行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岂可同日而语!开黑车拉客的,不是农民就是下岗工人,你几时看见白领、大腕开出租车?他赖以谋生和养家活口的汽车和摩托车,可是他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是刊登在2003年10月8日的《人民法院报》头版的图片新闻,湖南怀化市政府国庆节前整顿交通秩序,集中销毁收缴的192辆“黑摩的”。这样大规模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居然作为正面新闻,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上加以宣扬!再说拆迁,即使他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被出让给企业了,只要还没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的所有权就还是他自己的,怎么就给“强拆”了?人民的政府,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怎么就一屁股坐到商人一边,用公权力、公务员去替商人拆老百姓的房屋?还有去年的那个“黄碟案”,人家小两口在卧室看影碟,警察怎么就能够长驱直入,进入人家的卧室把人家抓起来? 对于这些严重损害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我们过去一直认为是个人的事,是个别公务员不学法、不懂法的结果。现在看来,这种看法不对。例如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不问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你压死人、压伤人,就一定要赔偿!除非你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你看,沈阳市政府搞出个地方性规章,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起先以为是沈阳市政府水平低,是个别事件。哪知上海市、深圳市等现代化的大城市,也纷纷仿效。上海市一位七十岁老人,没有走人行横道被压死,家属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还要倒过了赔偿机动车的损失。深圳市一个七岁儿童横穿马路被压死,交管部门处罚,让家属赔偿机动车的损失。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不能说是个别公务员不懂法、个别城市不懂法,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法律观念问题。 法律观念,有公法观念、公权观念与私法观念、私权观念之别。公法观念、公权观念认为,国家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切权利、权力都源于国家的授权,一切领域、一切关系都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人民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公法观念、公权观念支配之下的国家行政,强调政府对社会、对人民的“管理”,属于“管制行政”。反之,私法观念、私权观念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依据法定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活动范围,主要是政治生活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裁决。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私法观念、私权观念支配之下的国家行政,强调对社会、对人民的“服务”,属于“服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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