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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就著作权纠纷的有关问题答《法制日报》记者问.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058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就著作权纠纷的有关问题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唐广良 1.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有哪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哪些新的变化? 与一般“侵权”、“违法”现象不同的是,著作权侵权中有很大一部分都由具有一定知识和文化水平的人实施的。这一点自古即如此。但正如我们通常意识到的那样,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总是不太光彩的事,因而凡有一定身份、一定地位的人一般不耻于去做可能被视为非法的事情;即便做了,一般也都确信不会被他人发现。例如,前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北大教授抄袭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像北大那位教授一样大靠大量抄袭国外及港台地区学术作品而起家甚至成名的教授如今并不鲜见。 然而近年来,随着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的不断花样翻新,敢于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说自己从未侵犯过他人著作权的人越来越少了。比方说,拥有个人电脑而没用过盗版软件的人、拥有VCD或DVD播放设备而没有使用过盗版影碟的人可能并不很多。而用修订后的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立的标准加以衡量,这些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方面,大多数社会公众已经不再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视为“可耻”之举。网络的“飞速”发展,让那些想在一夜之间成为亿万富翁的人欣喜若狂,但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得不靠非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信息来维持生存。可悲的是,一些网站经营者至今还以“精英”自居,在明目张胆地实施侵权行为的同时,还期望成为热血青年人的榜样。某大网站CEO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还公开讲,网站资料著作权归属问题至今无法可依。 基于以上现象,我个人认为,如果说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有什么新特点的话,大致可归纳出以下几条:一是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都具备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能力与机会,而且其中的一部分正在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是侵犯他人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行业”;该行业中的既有暗中经营者,也有公开营业者;三是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已经同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取向联系在一起。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某些在现行规范体系内被视为侵权、违法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而且应当获得正当的行为规范的支持;四是一些新兴领域的侵权行为人借助金钱、社会关系及法律实施环节的漏洞,以某种夸大的宣传掩盖其侵权事实,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一个特殊群体。 面对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这些新的、十分复杂的特点,司法机关正在由最初的无所适从逐步走向冷静与成熟。至少有一部分法官已经掌握了问题的实质,并且借助其审判权开始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的步骤。现代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集中于其业务素质和能力;要想能够适应社会的要求,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更需要时时更新、补充与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与结构。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一个社会发展所需的全部知识。为此,向专家咨询,甚至直接就某一案件征询专家的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的法院都建立了比较成熟、规范的专家咨询制度,从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创造了更加可靠的机制。 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个问题也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在此方面在作哪些准备和努力? 仅就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言,学术的研究早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尚未完成时即已开始。TRIPS协议达成后,国内许多学者、法官、律师都进行了相当细致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随见。相比之下,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运作机制、谈判议题的确定及谈判过程的研究则非常少,而且已经出版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深度与广度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还不能给读者一个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完整而清晰的印象。为此,还需要知识产权界及WTO研究人员进一步努力,尽快拿出一批力作。 除了研究之外,知识产权学术界在最近几年还作了大量宣传工作,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在各种场合发表演讲、授课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展示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与规则。 3.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所强调的原则与国外相关法律还有哪些差异或不足?司法实践中又有哪些不同之处? 说到中国著作权法与外国法的差异,不是一两句话能够回答的问题。但是,所有国家的著作权立法都其自己的特点,因而差异的存在本身并不是什么“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单纯为了消除某种差异而修改法律。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首先必须为自己确定一个目标,然后再根据国家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趋势制定具体的规则。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做到的。究其原因,可能是我们根本就不了解自己的国情使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或者听说有哪一个部门或机构对中国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过量化的研究;著作权保护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更是只见说辞,未见数据。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其存在的“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情况相当复杂。一面是外国人不停地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另一面则是我们经常看到法院脱离现有法律,作出超水平保护裁判的事实。从总体上说,大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确实还没有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应有的重视。与此同时,个别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顾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依据发达国家的某些判例甚至个别跨国公司的“要求”断案的情形也时常出现。当然,中国法律规范本身的粗放性与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导致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 4.近年来,一些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比如,央视台标案、网络链接案等,法律在解决这些权属纠纷时,是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中国的问题在于,一旦案件当事人具备了某种特殊身份与地位,相关的案件也必然更加复杂。仅就案件本身而言,类似于中央电视台台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早已有之,而且数量不少。网络链接则更是比比旨是。法院对此等案件的解决也已不乏先例。因而说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存在滞后性是不客观、不公平的。至于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态度暧昧或者拖延时间,问题何在,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5.关于央视台标案,此案在起因上有一定的历史性,而且我个人认为此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此案起因于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属不清,二是应征作者为专属使用者的专有目的所创作的作品,到底享有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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