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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175
文件页数:2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 孙宪忠 摘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物权归属确定的案件,即“确权案件”。一般认为的“确权”案件仅仅指相邻疆界争议或者权属历史不清的案件,而非现实交易中的物权确定案件。但是恰恰是因为交易产生的物权确定案件才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过去的立法和以及长期以来的“主流”法理在处理这一方面案件时却相当混乱,给司法时间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本文采用“以例说法”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说明物权确定中的方法和法理问题。主要观点,一是否定了以合同确权的做法,因为合同只是债权变动的根据,其效力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二是指出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有限性,指出应该按照物权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归属。最后,本文在结论部分对其中的法理和做法总结出操作性的规则。 关键字: 确权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原则 一、确定物权归属的意义 过去的民法学说一般是将如何确定物权归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案件当作非交易状态下的案件类型。其实交易状态下的确权案件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发案件,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案件对于国计民生才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买卖交易中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买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确定该权利是否已经被受让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确定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是否生效的案件。这些都是现实中的常发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必须对认可这些物权变动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做出决断。 物权归属的判断对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1)物权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权设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债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因此必须在抵押权设定的法律交易中考虑到第三人正当权利被排斥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护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果一个所有权的取得有效,那么该所有权便不能同时确定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个标的物上虽然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但是绝不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因此如果确定一个所有权变动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债权因此必然会被排斥。物权这种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强硬的,因此物权变动的法学原理和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交易安全这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实际上使得一个特定物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更新,一个有效的物权变动能够使得物上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终结,而新的法律关系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其实是物的支配秩序的变动,这就是物权效力制度建设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因为民法上有“无瑕疵取得” 的原则,物权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标的物原来的负担、标的物原来的权利瑕疵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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