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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加入WTO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930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4KB
文件简介:加入WTO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李顺德 摘要:本文从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新动向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加入WTO 以后,将会给高新技术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的问题和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重点指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给高新技术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的影响应予以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加入WTO的目标一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会给各行各业带来新的冲击,高新技术产业亦是如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整体上讲,已经基本达到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要求的水平,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新制订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经出台,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实施;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在进行修改。这些新制订和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必将会大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水平,相应也会给各行各业带来新的影响。对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三个方面,也会涉及到网络服务、计算机、通信、电子仪器设备等产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影响 (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现状 TRIPs第10条第1款规定 :“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保护列入了著作权保护。第5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992年10月15日、10月30日,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9月30日发布并实施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发表之年年底起50年。” 从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出现了双重标准,即对外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按照伯尔尼公约对文学作品的规定办理,已经基本达到了TRIPs的要求;而对国内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仍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TRIPs 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两种保护标准的主要差距是: (1)保护期不同 国外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一样,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为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创作完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国内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条例》第15条)。 (2)享有的权利不同 国外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著作权法赋予文学作品的全部权利,包括隐含在发行权中的出租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发行,指为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国内计算机软件只能享有《条例》赋予计算机软件的全部权利,不包括出租权。 (3)履行登记手续的要求不同 国外计算机软件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就自动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国内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条例》第24条第1款),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条例》第27条),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条例》第28条),软件进行登记是续展软件保护期的前提条件(《条例》第15条)。 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3项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按分工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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