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锦/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论文集锦

首页 / 数据库 / 论文集锦
文件名称: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3378
文件页数:5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19KB
文件简介: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唐广良 一、背景 2003年8月23-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北京组织召开"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12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官员、律师及产业界人士70多人与会,其中14位与会者以个人身份发表主题演讲,并就其他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此次研讨会共设5个议题,分别是:(一)与计算机软件民事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二)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的证据采集与提供;(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的软件保护新问题;(四)源代码开放与合理使用问题;(五)计算机软件的行政与刑事保护问题。 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但自始引入了单独的保护机制,即在《著作权法》之下制订专门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行政法规。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之下的特别行政法规开始实施。在这种保护机制之下,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在以下几点上与一般著作权保护不同: (1)登记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2)某些软件的指定许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3)自发表之年起算的25年保护期加25年的续展保护期。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4)使用权与许可权可以转让。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5)合理使用。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