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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38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 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建议 周 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这部法律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所谓"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立法在程序上分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法律四个阶段。 《立法法》对于法律草案的提出有明确规定:"提出法律草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立法法》还对法律的通过和公布做出规定。从近期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看,立法草案的提出以及法律的通过和公布,一般均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对于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法》仅对具体程序有规定,对在审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于法律草案的不同意见、修改和补充等重要内容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这些内容对于法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它特别有助于法律实施者弄清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熟悉立法工作的同志都知道,一部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一定会有"人大代表"(也就是"立法代表"或"立法委员")发表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和/或补充。这些意见,以及修改和补充,不可能反映在提交审议的立法草案说明当中。比较法律草案和最后通过的法律,它们有时出入很大。虽然在通过法律时,通常要附带发表一个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但这个报告往往过于简单,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代表们的意见,特别是对法律草案修改或者补充的理由,并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来。其结果是,由于现行立法"宜粗不宜细"等原因,司法者有时难以从已有的法律条文看出有关立法意图,在适用法律时便难免发生恣意解释、扭曲立法原意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准确、及时、有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