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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法律思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9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其它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关于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法律思考 周林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农业遗传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归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广义上,"农业遗传资源权"还包括为动物等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近年来,"农业遗传资源权"不仅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对象,更是WTO刚刚启动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 一、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应纳入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 为了鼓励创作和创作投入,鼓励对新发明新创作的使用和传播,使得全社会都可以从创作中获得好处,国家就有必要制订相关法律,来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律,无论专利法、商标法,还是版权法,在利益平衡方面都规定得十分详尽、完备。大多数人认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应尊重传统知识传承人的贡献,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对传统知识加以合理利用以及与传承人的惠益分享,使全社会都能从传统知识的保护中得到好处。这种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处处体现了对有关各方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一些利益平衡的理论、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可以借鉴。 虽然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涉及传统知识保护的内容并不多见,但其中也确实有一些条款,可以加以利用。例如,《伯尔尼公约》中对"不具名作品"的规定,就可以用来解决一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在确认传承人贡献方面的一些难题。 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虽然都属于人类智力成果范畴,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存在形式,是可以进行某种形式流传的信息,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在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具体要件方面。我们也许无法知道某种民间文艺表达形式为何人创造、何时创造,所以我们也就难以确定可能被利用的那些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究竟归属于谁;知识产权的有期限的垄断保护也许并不能给传统知识带来真正福音。但这并不是说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不能做出选择。事实上已经有人做出过部分选择,那就是在新的发明和创造时,对于其中来自传统知识的部分,采用披露信息来源,与传统知识提供者个人、群体或者国家惠益分享并给予特别尊重。为了人类持续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为了维持创新的动力和资源永远不会枯竭,需要创设一套能够被多数国家接受的切实可行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新法律制度。 二、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国野生大豆申请专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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