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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几点看法.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96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其它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几点看法 ——兼析中央电视台“直播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 唐广良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三被告侵犯电影著作权的案件(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将用“直播案件”简称该案件)庭审过程。在电视直播过程中,本人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电话采访,就观看庭审过程的感受谈了几点个人看法。 《中国青年报》于1998年7月12日以“法学专家的评说”为题发表了对本人的采访报道,并在社会中引发了不同的反应。从10几天来了解的信息中看,不同的人自不同的出发点,或者本着不同的目的对本人的看法或褒或贬,不一而足。拍手称赞并大加“引用”者有之;跺脚拒绝并横加“挑剔”者亦不乏其人。为了使读者不致因本人的几句话以及由此引发的后续“争吵”带入歧途,我愿借《中国青年报》这一家喻户晓的媒体将个人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尽可能详细地呈现出来。 首先必须声明的是,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所从事的专业研究并非诉讼法,而是知识产权法。因而,不论是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还是写此文时,均不想对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作任何论述(凡对具体法律条文感兴趣者,可自行阅读)。正如《中国青年报》于7月12日所发报道中记述的那样,本人将以一个“懂法的观众”的身份,仅仅发表“个人”看法。 一、程序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我曾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讲,司法公正的80%表现在法律程序上。在此必须说明,80%的比例是就“程序”在“执法过程”中的地位而言的一个估计值。任何国家法律均未规定程序法与实体在司法制度中的比例;我们也无法通过“实证”的方式从司法制度中测算出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对某些案件而言,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可能还要超过这个估计值。 然而,本人所要强调的核心问题是,不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宪法及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出来的,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同等地位与重要性。我们所说的“依法……”,不仅仅是依照“实体法”,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适用程序法时严格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相应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审理、裁决各种“案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其权能“执行”本法院、国内其他法院、外国法院以及本国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机关。其职能的核心,以及完成有关职能的过程主要就体现在“程序”上。至于“判决”的作出,仅仅是其执行法律程序的一个环节。 多年来,一些审判人员的认为,法院及审判人员的职能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案件作出裁决,而此项职能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裁决”,从而错误地认为,只要其最终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程序本身并不重要。而实际上,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公正”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正。为了使这种相对的公正不致于过分偏离其应有的合理状态,各国均为法院执行法律规定了十分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这种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者能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给予救济。而在这种救济过程中,要想保证法院审理活动的“公正”性,必须给予各当事人及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人充分的“程序权”,使其得以在不受任何不合理干涉及阻碍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并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否定对方的主张与要求。由此可知,没有严格的程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举证,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否定对方主张与要求的机会将受到影响;最终的结果将极有可能因此而对其不利。因而简单地说,在现代法律制度上,没有严格的程序,根本就没有“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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