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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考研胜经”案的两点意见.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8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关于“考研胜经”案的两点意见 唐广良 对于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有几个法律关系应该理顺。 第一是《大学生》杂志社的本身的权利问题。《大学生》杂志属于编辑作品;杂志社仅对其编辑的作品的整体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但对其中登载的每一件可独立存在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除非其已经同其他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规定著作权转让给杂志社。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李翔未经许可而将《考研胜经》上的所有内容按照原有的编排顺序放到了网上,那么其不仅侵犯该编辑作品中每一件可独立存在的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也将侵犯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如果其仅选择了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只要这种选择及其在网上的编排顺序有所改变,本身就是一种“编辑”。在未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疑将侵犯被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但却不侵犯同样是编辑作品的《考研胜经》的整体著作权。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问题。目前,在中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1998年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有一部分即是针对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规定(即现行美国版权法第512条),其中明确包含的了信息搭载服务,即服务商按照用户的指示在其网络系统中存储信息的情形。该法规定,当服务商按照用户的指示搭载的信息侵犯他人版权时,服务商本身无需承担金钱上的赔偿责任的,而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也不承担禁令或者其他同等救济责任。所谓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该服务商不知道在其系统上搭载的信息侵犯他人版权,而且在缺乏这种实际知晓的情况下,也没有注意明显的侵权事实或迹象,而在得知或者注意到侵权事实或侵权行为后,很快删除了有关信息或者屏蔽有关的信息的路径;第二,在其拥有控制侵权活动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该服务商并未从侵权活动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第三,在接到权利人的发送的侵权通知后迅速作出回应,删除了侵权信息或者屏蔽了该信息的路径。如果服务商在收到侵权通知未能及时作出回应,删除或屏蔽有关的信息,法院则可判令其删除或屏蔽该信息;如果服务商在收到法院已经认定有关的信息侵权他人著作权的通知后仍然坚持“不予过问”的态度,则可认定其自身也有侵权的故意,从而判令其承担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救济责任。 虽然人们可能认为,如果网络服务商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那么像《大学生》杂志社这样被侵权的单位或机构会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就是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的较量中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知识产权法已经赋予权利人一种选择权,由其选择是否追究非法(未经授权)使用者的责任。只要法律制度保证权利人在选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能够有所收益,而不是得不偿失,通过权利人的选择即可达到制止侵权行为,至少是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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