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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05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李顺德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