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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649 |
文件页数: | 2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83KB |
文件简介: |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 唐广良 近两年来,域名争议及其解决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媒体大加炒作的话题。1999年10月24日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m Domain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的最终公布,以及美国国会《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unlcations Omnjbus Reform Act of l999)》于1999年11月的通过;更使有关闻题被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制定过程。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是ICANN的UDRP,还是基于美国国会的综合改革法而修改的美国商标法,都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制定的规则,是美国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其全球控制战略目标的集中体现。的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对这两项规则作出全面的介绍,并在适当地方加注个人评述,以期引起中国读者对域名争议及其解决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以深切的关注。 一、ICANN系统内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 1997年2月的IAHC最后报告以及随后签署的《INTERN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Establishment of 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Name Space of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system,简称gTLD-MoU)在建议设立INTER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的同时都曾明确表示,设立行政专家组及在该专家组提出域名争议的程序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1997年5月签署的INTERNT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for the Internetrnet Council of egistrars,简称COREMou)更进一步规定,依据gTID-MoU第7条而设立的专家组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制订的程序规则而运作,并应执行作为本备忘录之附件D的实体指导原则。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97年提出过一份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INTERNT域名有关的行政争议专家组程序规则WIPO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Challenge Panel Procedures Concerning ternet Domain Names,简称WIPOACP Rules》》草案。该草案包括8个部分,共69条,分别为:总则、行政解决程序的发动、专家组的组成、域名注册的中止、程序的实施、裁定及其他裁决、复审以及费用。与此相配套,INTERNT 临时政策预期委员会(interim Policy Oversight Committee,简称iPlOC)则于同.年拿出了用于解决域名争议的实体指导原则,名为《域名争议专家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