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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方案.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041
文件页数:2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4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梁慧星 梁按:1993年10月法工委邀请北京部分民法学者座谈制定统一合同法事宜,与会学者一致赞同立即着手起草,并推举八位中学者研拟立法方案。这八位学者是:政法大学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人民大学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烟台大学郭明瑞、吉林大学崔建远、最高人民法院李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何忻。当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了研拟立法方案的座谈会,会议开了三天。先用两天时间分析法律发展潮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问题,讨论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法律结构等问题,第三天分两组分别设计总则和分则章节。在集体讨论基础上由梁慧星执笔完成立法方案草案。11月4日法工委邀请北京部分学者对该立法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1994年1月上旬在北京召开了有十二个单位的学者参加的合同法起草工作会议。这十二个单位是: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会议经逐条讨论后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然后由各单位自选承担其中一章或几章的起草。要求严格按照立法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点起草,预定在6月底完成。实际是11月全部完成。在各章草案基础上,由梁慧星、张广兴、傅静坤三人负责统稿,于1995年1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学者、法官、律师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正确解释适用合同法各项规则,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方案》公布。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我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二)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非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予以限制。 (三)考虑到本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本法应能适应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应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不应迁就。 (四)本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即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损害消费者和劳动者而发财致富;既要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可因此损及交易安全,应规定必要的形式和手续。 (五)应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繁简适当,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正确适用。 二、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本法仍维持狭义合同概念,即本法所称合同为债权合同。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收养、遗赠扶养协议等均非本法所称合同。所谓行政合同亦不受本法调整。 (三)基于前述立法指导思想,本法坚持统一的合同概念,不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 (四)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如企业内部承包、企业承包等尽管采取合同形式,亦不受本法调整。 (五)本法在坚持民商合一体制的前提下,处理与民(商)事单行法的关系:凡单行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凡单行法无特别规定的,应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民(商)事单行法,指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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