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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1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 梁慧星 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十九世纪末。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并颁布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民国六法”。迄今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前两次是在1954-1956年、1962-1964年,均因政治运动而告中断。第三次民法典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已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后因立法方针改变而宣告暂停。 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九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同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梁慧星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决议委托梁慧星负责起草物权法草案。同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杨振山、人民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