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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136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刘俊海 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凝结着既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思想,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走向法治的重要里程碑,值得全社会认真学习与贯彻。 一、全面领会《政府采购法》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政府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人省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舍此无他。这种观点忽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急需澄清。其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与此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必须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利益兼顾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才会赢得双方的信赖,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在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后,毅然将维护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写入《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广大供应商,尤其是诚实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规则的保护下,可以告别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作业,可以打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壁垒,直接与同行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保护供应商利益对政府采购人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因为,供应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企业源源不断地响应政府采购人的招标活动。而投标企业越多,政府采购人就有越多的选择空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不仅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强调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活动中也要强调这一点。不仅政府采购人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也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告别政府采购中的暗箱作业,确保供应商耳聪目明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向供应商及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该原则贯穿于整部《政府采购法》之中,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既体现为投标人、供应商和有关公众的知情权,又体现为立法机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既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也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那种认为,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放宽遵守公开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越是竞争性不强的政府采购行为,越是要强调公开原则,以纠正竞争性不足的缺点。 鉴于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和公开性最大,《政府采购法》确认了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为例外的立法态度,并从严规定了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实践中,当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四种方式时,应当严格解释,从严审批,责令主张采用例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打破政府采购中的市场封锁,鼓励国内供应商平等竞争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有效竞争原则允许供应商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商纵横驰骋,踊跃竞争;公正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代理人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政府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等价交换原则。为鼓励企业踊跃进入充满商业机会的政府采购市场,维持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和开放性,确保采购人从众多的充满竞争力的投标者中间挑选最佳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强调公正原则。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