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锦/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论文集锦

首页 / 数据库 / 论文集锦
文件名称:“三分法”或者“一元论”.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92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三分法”或者“一元论” ——物权法指导思想之争 梁慧星 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叫“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将“公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在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今民法学界一致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与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已经严重脱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现在的经济生活,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的提法,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要求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建议改采“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基本思路,我们制定物权法,不应再区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类别,而着重于财产的取得是否合法。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不问其所有制性质,不分属于公有、私有,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也有学者建议:抛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课题组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特点,不符合“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即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私有财产”也有种种限制,已经不再讲什么“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罢,其共同点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权进行区分,并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对待、特殊保护,都不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