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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客”与知识财产保护.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7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0KB
文件简介:“博客”与知识财产保护 周林 继E-mail、BBS、ICQ之后,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Blog--在互联网上出现了。Blog被翻译为"博客",指的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任何人借助互联网,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信息内容的创建、发布和更新。 "博客"为"写家(Writer)"们、"作家(Author)"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交流"平台"。过去那些专门以剪刀+糨糊进行"再创作"的"写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所感兴趣的内容"扒"到自己的"博客"中;而过去那些勤于创作但苦于发表无门的作家,竟能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将自己的得意之作迅速传遍全世界。 对于互联网提供的这些信息通道,法律已经确定了必要的规则。开"博客"的网站必须遵循有关经营法规,"博客"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对众多"博客"和海量信息,我们应当持积极的态度,没有必要过分担忧。借用"博客"上的一句话:网络如水,堵是堵不住的。 从鼓励知识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看问题,我们更关注法律对"作家"们知识财产的保护。那些"博客""作家",可以凭借他们的"脑力劳动",为社会创作出宝贵的精神食粮,从而获得作为回报的版权--包含经济和精神利益内容的知识财产。版权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创作者版权,设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 先看"写家"的行为。"写家"是一类不从事原创活动,专门去"扒"别人东西的人。在有的情况下,"写家"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包含了"写家"的劳动,所以,"写家"们对这样的数据库也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扒"人家的东西,首先需要征得原创者"作家"的同意,否则,编得再好的数据库也是侵权产品。 再说网络转载。转载原来专指传统的报刊之间相互刊登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转载的问题出现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该"解释"显然超出了我国版权法关于转载仅限于报纸、期刊的范围。但是在该"解释"没有被修正之前,有关网络转载得适用"法定许可"。 将"博客"上的精彩内容用图书形式出版,按照版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和版权人--"博客""作家"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博客""作家"们的创作,在网络上可以免费浏览、欣赏,如果他们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其他网站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转载,但将"博客"内容出版图书,出版者就得事先征得"作家"同意。 "博客"出现后,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尊重创作者知识财产的问题。例如,一些网站邀请"作家"去开"博客",却不愿付稿费;许多网上和网下媒体从"博客"上随意转载,却不通知"作家",也不支付稿费;有的"作家"认为在网站开"博客",能够扩大自己的影响,对网站拒付稿费的做法采取默认态度。 这些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方面是网络经营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知识的尊重。从已有的一些追究网络经营者侵权盗版的案例看,侵权人常以不懂法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托词。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本原因是一些网络经营者的"短视"和追逐"暴利"。他们中的一些人嘴上说为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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