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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期待权初探.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081
文件页数:1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0KB
文件简介:期 待 权 初 探 作者:吴小红 -------------------------------------------------------------------------------- [内容摘要] 期待权,作为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有着自身独特的经济和诚信价值。然而由于期待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学者各自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影响,且由于立法对这一问题迟迟未予规定,使得名国学者在形成若干共同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仍对许多具体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在对期待权有关问题详细论述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民法的范畴,使其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范。 [关键词] 期待 期待权 既得权 类型化 期待权一语系德国学者所创设,系德文An uastdchaftsrocht一词的意译,19世纪以来,期待权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德国普通法于19世纪曾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进行过精密的研究,但却未能建立起完整的期待权概念,而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曾于第132条明文规定“附条件权利”,力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的努力因之后制定德国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删除规定付之东流。这种立法的欠缺,无疑为期待权的争议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有关期待权的宏篇巨著次第问世[1]。然而由于期待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学者各自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影响,且由于立法对这一问题迟迟未予规定,使得各国学者在形成若干共同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仍对许多具体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作为法律继受的结果和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期待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开始成为学界的兴奋点。可以预见到,在不久的将来,期待权仍将是一个见仁见智、百家争鸣的问题。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待权问题略加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民事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法律制度建设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期待权的概念: 围绕期待权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然而其中最根本性,也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应数期待权的概念界定。由于学者研究期待权思维座标的差异,使得几乎每一个研究者对期待权的概念都有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所谓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占有而存在的现实利益关系。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主的期待权;二是对那些尚未成熟的权利的期待的权利,也表现为一种对未来条件完全具备的利益关系的企盼的权利。如附条件民事权利和附期限民事权利,而后者也许只是我们对这一类权利命名的最直接原因,也正是后者才是所谓期待权的共性的内容。 期待权作为我国民事立法必须积极确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具有以下特点: (1)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 其是向既得权逐步发展的权利,并最终发展成为该既得权[2]。其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在消极方面,要求取得权利的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方面而言,权利的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从其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来看,期待权也是一项不断发展的权利,而从期待权的形成来看,也只有当民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并足受法律保护的,才能形成期待权,且随着条件的进一步满足的过程,就是其转化为既得权的发展过程。伴随着条件的逐步成就,期待权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在标的物的比重中越来越大,而相应的其对于标的物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高。 (2)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关于实证的独立权利要素,从法理上分析应包括3个构成要素:“法律的保护(规定承认)、主体的自由选择以及可获得的利益。”[3]澳大利亚学者佩顿也认为:“一个适当的法律权利”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权利是法定的,因为它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至少是获得法律制度承认的,”“权利的占有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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