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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康立饲料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6-1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77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康立饲料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湖边杨梅村 法定代表人:廖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兴桔,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昌康立饲料厂,住所地:南昌县横岗。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一凡,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康立饲料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洪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兴桔、章立迅,被上诉人南昌康立饲料厂负责人朱建明、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出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4月28日,江西省赣南方大饲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赣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为饲料,注册有效期限十年。2003年4月1日,江西省赣南方大饲料有限公司许可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加大实业公司)使用“赣大”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2年9月至10月,南昌康立饲料厂(下称康立饲料厂)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了“幹大”牌系列饲料的包装袋6200条(三种容量,即5公斤、20公斤、40公斤装),并于2002年12月、2003年5月中旬先后两次生产幹大牌系列饲料,且予以销售。加大实业公司发现后向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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