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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与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6-1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57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与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郊新祺周。 法定代表人:罗国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竺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裘子良,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以下简称桑海制药厂)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集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作出的(2001)皖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天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王永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剑担任记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87年,杭州民生药厂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2000年12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民生集团。“21SUPER-VITA”亦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民生集团是“21SUPER-VITA”商标注册人。 1998年,“21金维他”被收入《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0)国药标字XG-005号国家药品标准(药典、国家标准)颁布件中规定,民生集团生产的通用名为“多维元素片(21)”的药品,使用商品名为“21金维他”;桑海制药厂生产的通用名为“多维元素片(21)”的药品,使用商品名为“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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