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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与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5-11-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2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与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与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4号1—2号。 法定代表人:吕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下称金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辉,被上诉人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毅刚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沙宝亮》CD光盘制作者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给原告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4月15日,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在市场上发现《沙宝亮》盗版光盘后,申请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公光盘鉴字[2004]049号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证实该盗版光盘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光盘样本库中来源识别码为IFPI P408的样本光盘特征一致,是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光盘专用的来源识别码,该盗版光盘系被告所复制。另查明,《沙宝亮》CD光盘共10首歌曲,其中一首“暗香”歌词作者起诉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且未给付报酬。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败诉。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