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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国卡尔滕巴赫-蒂林有限公司与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1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9353
文件页数:2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1KB
文件简介:法国卡尔滕巴赫-蒂林有限公司与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冀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国卡尔滕巴赫-蒂林有限公司(KALTENBACH-THURING S.A),住所地:法国博韦(9,RUE DE I INDUSTRIE-60000BEAUVAIS)。 法定代表人:简.西梦(JEAN.SLMO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GRANDE PAROISSE S.A),住所地:法国普托(AYANT SON SIEGE COCIAL 4-8,COURS MICHELET,PUTEAUX,HAUTS DE SEINE, FRANCE). 法定代表人:米切尔.罗切特(MICHEL ROCHET)。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72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身份证号码:1303021972051735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平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安平,该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法国卡尔滕巴赫-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公司)为与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大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石知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KT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旭东、温彪飞,GP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切尔.罗切特及委托代理人董巍、王刚,沧州大化委托代理人白安平、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GP公司通过受让方式成为中国第86105683.3号“浓缩硝酸铵溶液制备的方法”发明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该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在管式反应器中将硝酸和氨进行中和,以生产浓硝酸铵溶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低于150公斤/小时/厘米2时,在有循环比为1-5的硝酸铵溶液循环物流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该中和反应,或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高于150公斤/小时/厘米2时,在没有硝酸铵溶液循环的情况下进行该中和反应”。GP公司的第86105683.3号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1986年7月4日,该项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应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限应于2001年7月4日届满。   二、GP公司发明专利为“浓缩硝酸铵溶液的制备方法”;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诉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据此,由沧州大化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书》、编号为95 RM MY/MDOID《合同》及13份合同附件、工艺流程图、操作手册、管式反应器技术说明。GP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证明:KT公司作为供方(乙方)于1995年2月10日与沧州大化的代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年产5万吨多孔粒状硝铵装置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购买乙方的特许、基础设计包、专有设备、特殊设备详图及装置的设计、工程、建设和开车过程提供有关工艺的协助,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并对价格、支付条款和条件、资料和设备的交付、技术文件的修改和改进、侵权和保密等条款有明确约定,其中在侵权保密条款中约定:乙方保证其是合同的合法所有者,并且其转让给甲方的专有设备的合法性。如果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指控,乙方应有义务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 KT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年产5万吨多孔粒状硝铵装置技术提供给沧州大化。GP公司认为KT公司提供给沧州大化的该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 三、原审法院于2001年 2月 14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GP公司“浓缩硝酸铵溶液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GP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指派专业人员予以鉴定。2004年 5月 20日鉴定机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了国科知鉴字(2004)2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认为:1、GP公司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了如下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1)技术方案一的技术特征为:   A、在管式反应器中将硝酸与氨进行中和,以产生浓硝酸铵溶液的方法; B、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低于150公斤/小时/厘米2时,在有循环比为1至5的硝酸铵溶液循环物流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该中和反应。 (2)技术方案二的技术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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