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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诉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2-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22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诉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诉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云锦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所长。 委托代理人任海棠,男,汉族,1943年10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东安四村32号32室,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山周路旁(重固经济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传峰,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良朋镇晓云村大圩自然村63号,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宏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飞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棠、朱广平,被上诉人上海凡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传峰、王宏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5日,以原告为委托人(甲方)、被告为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项目名称为“矿棉切割流水线”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拟建的矿棉切割流水线的研制开发。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参照美国MFI公司的矿棉切割流水线设备的图纸,进行消化吸收,进行国产化开发、设计、制造和调试。本项目包括空冷传输机、矿棉纵切机、包装加压机、铡刀、矿棉横切机、平面传输机、斜面传输机、风环及座子等各一套。合同对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亦作了约定。研究开发计划为:1、2003年3月30日前完成设计图纸;2、2003年6月10日前完成结构制造;3、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人民币106万元。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为:自2003年1月15日至2003年6月30日在乙方处以委托开发、设计、制造方式履行。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为按甲方提供参数标准,采用现场调试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并安装了矿棉切割流水线,该流水线系被告从外单位购买的国外引进的二手设备。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6万元。2004年5月26日,被告致函原告称:“根据贵方律师函的要求,规定我方务必在2004年5月27日前将机器调试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实际上贵方已经在2004年4月20日前由贵方卓介慧组织验收,当时并未对设备提出异议。我方认为设备已经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请贵方再次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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