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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与刘宇兴、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4-09-1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145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以下简称国通支行)诉被告刘宇兴、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刘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国通支行借款本金港币1,171,986.68元; 二、刘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国通支行上述所欠借款本金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自1996年7月至2003年9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罚息:自2003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华信公司对上述刘宇兴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12元,国通支行负担1,951.20元,刘宇兴负担13,658.40元,华信公司负担3,902.4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22元,由刘宇兴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