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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郑飞雪与南宁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5-02-0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74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郑飞雪因与被上诉人南宁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医药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4)兴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4)兴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4)兴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南宁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上诉人郑飞雪支付其5名职工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的工资及“三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共计4510元,由神州医药公司负担2255元,郑飞雪负担2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神州医药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已由神州医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郑飞雪预交,法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随上述债务一并结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