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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斯通恩公司与致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3-06-1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29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斯通恩公司与上诉人致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致诚公司给付斯通恩公司2000年所欠货款329846.00元及违约金(自200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致诚公司给付斯通恩公司2001年所欠货款1597460.58元,支付斯通恩公司为其垫付运费7546.71元,两项共计1605007.29元及违约金(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0元,由致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由斯通恩公司负担3000元,致诚公司负担18000.00元。致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应当由斯通恩公司负担的3000元在执行中由斯通恩公司直接给付致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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