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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欠款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B:采矿业 |
生效日期: | 2003-06-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412 |
文件页数: | 1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因企业整体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1785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6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780元,由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