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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4-08-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750 |
文件页数: | 1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昌盛公司、老作坊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萧山五粮液对“作坊”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二、昌盛公司、老作坊酒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宜宾五粮液享有的“老作坊”白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 三、昌盛公司、老作坊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其现存“老作坊”白酒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四、昌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经济损失10万元。 五、老作坊酒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经济损失40万元。 六、驳回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01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35830元,由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负担16125元,昌盛公司负担3940元,老作坊酒厂负担15765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并独占许可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撤销(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三、四川老作坊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35830元,由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负担17915元,老作坊酒厂负担13975元,昌盛公司负担3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负担26257元,老作坊酒厂负担8753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