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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与青海轧钢厂、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购销锌锭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0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60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与青海轧钢厂、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购销锌锭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青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轧钢厂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储备局交付锌锭3136.42吨。如不能交付实物,则应根据实际执行之日的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予以交付。 三、青海省建行对轧钢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