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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1-08-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975 |
文件页数: | 2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3KB |
文件简介: | 《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宇航公司自1996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年3622751.49元向郊区供销公司支付九胜商厦的租金;并支付1995年度至1996年度拖欠的租金1382751.49元。另自1996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382751.49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同年2月16日;自1996年2月16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66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1996年11月24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382751.49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别自1997年5月24日、11月24日,1998年5月24日、11月24日,1999年5月24日、11月24日,2000年5月24日、11月24日,2001年5月24日,按每日百分之三计算1811375.75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后,由宇航公司承担60%,郊区供销公司自并担40%。 宇航公司的损失 5292268.78元,由其自行承担 175361.27元,郊区供销公司承担2116907.5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2元,由郊区供销公司负担55996元,宇航公司负担55996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