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241、四达(天津)船运服务有限公司诉太原市清徐环通焦化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代理费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0-08-2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313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四达(天津)船运服务有限公司诉太原市清徐环通焦化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代理费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一、被告环通公司给付原告“达诺斯”轮,“穆斯塔法”轮货运代理费人民币1,084,909.92元,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1,584,909.92元,并应给付该款额的违约金(从199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十计付)。 二、被告环通公司给付原告“班雅”轮发运代理费人民币 935,797.28元,并应给付该款的滞纳金(从 1999年 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 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14元,由被告环通公司负担。为结算方便,原告预交本院的受理费不再办理清退,由被告环通公司将其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连同赔款一并给付原告。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