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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38、四川省邦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四川省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办事处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08-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55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四川省邦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四川省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办事处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川源酒厂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成都信托公司借款本金1420万元及其法定利息从1995年3月15日至1996年8月9日期间的八笔借款合同的起始日分别分段计算给付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给付之前,成都信托公司违法收取的748679元冲抵本金;川源酒厂已偿付的利息1448635.6元予以扣除。二、邛崃市供销社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3902元,诉讼保全费59157元,共计163059元,由川源酒厂和邛崃市供销社各承担65223.6元,由投资公司承担32611.8元。该款已由邛崃办事处垫付。川源酒厂、邛崃市供销社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承担金额给付邛崃办事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02元,由四川省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