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1-04-1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948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 一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10次,在北京有线电视台致歉28次,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金味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奥委会赔偿金500万元,并向中国奥委会支付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5116.8元。诉讼费35010元由金味食品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和北京有线电视台向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赔偿金500万元;   五、驳回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