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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I:住宿和餐饮业 |
生效日期: | 2001-04-1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48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 一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10次,在北京有线电视台致歉28次,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金味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奥委会赔偿金500万元,并向中国奥委会支付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5116.8元。诉讼费35010元由金味食品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和北京有线电视台向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赔偿金500万元; 五、驳回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