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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韵鹏诉李江、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3-01-1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586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韵鹏诉李江、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住院及门诊药费30,521.2元的90%,即27,469.8元;二、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复印费81元;三、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交通费5,256元的90%,即4,730.94元;四、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住宿费720元的90%,即648元;五、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护理人员误工费16,298.4元的90%,即14,668.56元;六、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住院伙食费7,200元的90%,即6,480元;七、被告李江赔偿原告韵鹏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90%,即9,000元;八、鉴定费3,299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299元;九、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对被告李江负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十、如逾期不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十一、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江负担。 二审判决: 一、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十一项; 三、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李江赔偿韵鹏进行眼部治疗发生的医疗费71.6元、进行耳部检查的医疗费150元(已付),赔偿韵鹏在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30,299.6元的50%,即15,149.8元; 四、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李江赔偿韵鹏交通费5,256元的50%,即 2,628元; 五、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李江赔偿韵鹏住宿费720元的50%,即360元; 六、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李江赔偿韵鹏护理人员误工损失11,200元的50%,即5,600元; 七、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为:李江赔偿韵鹏住院伙食补助7,200元的50%,即3,600元; 八、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七项为:李江赔偿韵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九、驳回韵鹏、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韵鹏、李江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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