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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62、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诉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2-05-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908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诉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原告王持久、原告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原告王持久、原告陈翔宇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