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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02)浚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02-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53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起诉(20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鹤壁市恒誉电缆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宏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绍成为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鹤壁市恒誉电缆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宏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绍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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