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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2-06-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47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决: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与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分别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均有效; 二、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3000 000美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二ООО年六月二十一日,尚欠利息为379 954.37美元,自二ОО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计算,每三个月浮动一次);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在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数额内对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体、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三百四十三元、保全费七万七千五百九十八元,由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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