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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2)中原经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2-08-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023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原告冯国与被告深圳市宜而美昊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而美公司)产品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宜而美公司与被告冯国2002年10月22日签订的产品独家代理协议。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宜而美公司退还原告冯国货款10 800元; 原告收到被告退还货款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大话王”免提对讲机200台。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宜而美公司赔偿原告冯国广告费损失780元、印刷费损失1 200元、运费损失165元。 四、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宜而美公司按原告首次进货货款数额双倍赔偿原告损失10 800元。 五、驳回原告冯国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550元由原告冯国负担550元,被告宜而美公司负担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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