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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2-12-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2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凌云与被告陈长松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一、被告陈长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2 000元及202号房间工时成本费780元。 二、原告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陈长松电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陈长松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凌云负担25元,被告陈长松负担120元。反诉费250元,反诉人陈长松负担185元,被反诉人凌云负担65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