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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中山与闫国平合伙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0-07-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8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张中山与闫国平合伙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解除张中山与闫国平的合伙关系,隆尧县电动阀门厂由闫国平所有并经营;二、张中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闫国平按企业1998年底总资产的一半付给张中山5891513.345元;1999年1月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按1998年月平均利润310055.7元的一半支付。本条上款闫国平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张中山350万元,余款两年内付清;三、张中山占有的1998年8月隆尧县电动阀门厂帐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还闫国平;四、驳回张中山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20元,由张中山和闫国平各负担4501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