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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张中山与闫国平合伙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0-07-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18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张中山与闫国平合伙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解除张中山与闫国平的合伙关系,隆尧县电动阀门厂由闫国平所有并经营;二、张中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闫国平按企业1998年底总资产的一半付给张中山5891513.345元;1999年1月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按1998年月平均利润310055.7元的一半支付。本条上款闫国平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张中山350万元,余款两年内付清;三、张中山占有的1998年8月隆尧县电动阀门厂帐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还闫国平;四、驳回张中山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20元,由张中山和闫国平各负担45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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