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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怀南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等存单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1-12-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05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张怀南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华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本金380万元及法定利息付给张怀南,法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时间 从1995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太平公司对华祥公司所欠张怀南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陵西办事处对华祥公司、太平公司不能偿还张怀南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损失承60%的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华祥公司承担14000元,陵西办事处承担21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张怀南负担1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