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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陈颖与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1-06-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73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陈颖与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 一审判决:一、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颖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费四万零六百八十元八角八分、检测费四百五十元、交通费八百五十七元四角三分、误工费一千八百四十元九角一分、一次性医疗补偿费二千元、房租费四万三千二百元,共计八万九千零二十九元二角二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原告陈颖房屋内挥发甲醛气体的木质部位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给付原告陈颖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九千元,由原告陈颖自行清除。 三、驳回原告陈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七十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三千二百五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一十六元。鉴定检验费三千五百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一千六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二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