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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75、新疆银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1-02-23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656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新疆银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银海公司将下属胡萝卜汁食品厂转让给啤酒花公司,转让价格为4300万元,另在啤酒花公司新注册公司成立后给银海公司10%的股份;二、啤酒花公司支付银海公司欠款418.92431万元及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1月28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啤酒花公司支付银海公司共管怅户欠款 6180.53元;四、银海公司偿付啤酒花公司经济损失116.5804万元;五、银海公司交付给啤酒花公司包装桶4300个,若不能交付则折价60.2万元予以赔偿;六、驳回银海公司、啤酒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5735.34元银海公司负担40%即30294. 14元,啤酒花公司负担60%即45441.21元;反诉费19330元,啤酒花公司负担20%即3866元,银海公司负担80%,即15464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71号判决主文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71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啤酒花公司应当在被注销的绿海公司净资产276.132123 万元范围内按10%折算,偿付银海公司27.613212万元。   四、啤酒花公司支付银海公司欠款418.92431万元。   五、银海公司偿付啤酒花公司经济损失71.3784万元。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的余款,啤酒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银海公司。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步 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65.34元,由银海公司承担80%,即 76052.27元;啤酒花公司承担20%,即1901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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