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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44、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欠款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1-02-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013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欠款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岁宝集团、深圳岁宝应返还城建公司美元470万元、港币3,8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美元490万元的利息从1993年10月22日起计至1994年12月29日止,美元470万元的利息从19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港币3,800万元的利息从1994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美元、港币贷款利率计算);二、岁宝集团、深圳岁宝应赔偿城建公司的经济损失美元34,935元、港币217,260元及其利息损失(其中美元18,180元的利息从1996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美元16,755元的利息从1998年7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港币117,255元的利息从1996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港币100,005元的利息从1998年7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美元、港币贷款利率计算)。岁宝集团、深圳岁宝的上述债务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美元39,49974元、港币261,06675元、人民币2,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50,000元,均由岁宝集团、深圳岁宝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700元人民币由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