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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17、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彭艳明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3-04-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19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彭艳明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艳明杨木顶柱款12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