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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18、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金莲与利津县振利油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3-03-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4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王金莲与利津县振利油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王金莲付给原告利津县振利油料加工有限公司豆粕款28980元,被告陈树军对货款支付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被告王金莲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上诉人王金莲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