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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2-01-0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30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汝南县豫粮麻纺厂(下称麻纺厂)因与被上诉人杨平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麻纺厂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杨平20000元的集资款利息,利息自集资时间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三、麻纺厂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杨平卖麻款284961.60元,利息自2001年6月5日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