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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15、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林尤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16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林尤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一、被告三亚花岗石材料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亚市财政局偿还财政周转金2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95万元(资金占用费按月息5‰计算,从1994年2月计至2000年6月,共76个月),以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月息5‰计付,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三亚海外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被告三亚花岗石材料厂抵押财产变现抵债不足部分的担保责任。 本案诉讼费27260元,由被告三亚花岗石材料厂承担。 |
文件备注: |